财税常识

劳务所得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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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不应当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以现在的身份还是不是公司的员工呢?向公司申请“内退”,并与公司签订了“内退”协议后,原有的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从此解除,也就不再是公司的员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种劳务合同,也就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不论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提供的应税劳务还是以个人的身份提供的“劳务报酬”,其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应当视其是否属“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而论。从事代理收费和维护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列举的税目中“服务业” --“代理业”下面的“其他代理服务”范畴,所以,应当首先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且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对取得的所得应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服务也是一种经营活动,“劳务报酬所得”中也包含有“代办服务”项目,那么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笔者认为:一般来讲,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有如下特点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应当办理证照。3、经营有连续性。4、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

    所以,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登记的规定,对的行为应不应当办理登记来界定:对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应当办理未办理的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对依法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独立完成的劳务,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其聘请的帮手可以从其“劳务报酬”收入中按20%扣除。依据的是(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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