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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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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行政机关「府」的最高长官。知府之官制始於宋朝,如:权知开封府事,简称知府;明朝以知府掌理一府之政令。-设府始於1661年(永历15年)郑成功率师来台,一面围困热兰遮城(Zeelandia)的荷兰人,一面设承天府,并置府尹统领其地。1684年(康熙23年)清廷在-设一府三县,府设知府、县设知县。

知府须总领属县,宣布朝廷的旨意,肩负兴利除弊与惩奸罚恶之责。因掌理行政、刑名、钱谷等事,政务繁重,故置佐贰官同知、通判,辅佐处理政务。-府知府的职权除了一般政事外,还有支放兵饷与经理盐政的大权。

在19世纪末以前,-只有一个-府知府,驻於府城(今台南市),是仅次於-道的文官。品秩为从四品,其职缺为具备「冲、繁、难」三种行政难度的「要缺」。1875年(光绪元年)清廷新设台北府,台北知府之职列为「冲、繁」二种难度的「中缺」。1885年-建省,增设第三位知府,并在名称上有所调整。原-府知府改为台南府知府,仍为「冲、繁、难」的要缺。台北知府职缺仍保持不变,但是新设在彰化县桥孜图(今台中市)的-知府,由於必须驻紮在省会,其职缺为「冲、繁、疲、难」的「最要缺」,例由进士出身者担任。

中文关键字:-知府 , 台北知府 , 台南知府 , 同知 , 通判

参考资料

    黄昭仁。1994。〈清代-知府之研究〉。硕士-,东海大学历史研究所。唐赞衮。1958。《台阳见闻录》。「-文献丛刊」30。台北:-银行经济研究室。织田万。1979。《清国行政法泛论》。台北:华世(据1909年临时-旧惯调查会刊本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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