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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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票据种类、使用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律。票据具有汇兑、支付、信用及节约通货之效用,是商业交易不可或缺之工具。因性质、作用不同,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及支票3种。

-因有电汇、划拨储金之汇款方法,而无发行汇票之必要,汇票在国内汇兑之功用不彰;本票是信用证券,但长期受「支票刑罚」之保障,使用本票者少,而未发挥其功能;支票本质上为支付证券,并非信用证券,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後,自中国-商场引入的交易习惯多系开立远期支票,而使支票兼具信用证券与支付证券之功能,远期支票因此取代本票、汇票,成为票据使用之大宗。

1929年10月国民政府制定公布「票据法」,全文139条。政府迁台後,於1954年修正後施行。1950年代初期,由於退票案件不少,财政部以行政命令将存款不足退票的案件,主动移送-侦办,使1955、1956年以後违反票据法案件大增。1960年3月修正「票据法」,将原属民事责任的票据债务不履行问题,强以刑罚处分违反票据法者。不问其有无诈欺之故意,一概绳之以法,-官张特生批评为「他国立法例所罕见」。

1973年又修正「票据法」,立-同意行政院的草案,承认远期支票,但否决远期支票不罚及告诉乃论之草案。1977年稍加修正,但大体仍维持原样。

在票据法长期运作与影响下,远期支票蔚为流行,扭曲支票「见票即付」的特质;支票的-人若退票,一律移送法办,未能缴交-规定罚金者,皆判处徒刑。一旦缴交约3成的罚金後,基於一罪不两罚原则,原债权人几乎无法再提告诉,难以确保权益。如此,违反票据法案件大增,但执票-益未获保障,且影响票据信用。1987年,虽然近9成票据犯最後缴交罚金,但票据犯人数众多,仍造成监狱爆满,因而修法删除刑罚的规定。

中文关键字:汇票 , 本票 , 支票 , 远期支票 , 票据犯

英文关键字draft , promissory note , c-eck , post-dated c-eck , c-eck offender

参考资料

    陈思明、陈木在编。1986。《票据法时论选辑》。「金融研究参考资料」5。台北:财政部金融司储委会金融研究小组。梁宇贤。2008。《票据法新论(修定版)》。台北:梁宇贤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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