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肥料换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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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1972年政府为掌握肥料专卖和徵收粮食而实施米肥不等价的交换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初期,政府为发展肥料工业,并掌握数量庞大的军公教人员所需的粮食,乃透过中央信托局独家进口肥料。大幅提高进口肥料价格,以此迫使农民接受-肥料公司生产、价格昂贵的肥料,同时实施「肥料换谷」,将肥料配给重点粮食作物,透过此一制度保护公营的肥料产业,垄断肥料生产和配销,并从稻谷与肥料交换的差价中获得大量的财源。

1946年-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布实行「肥料分配统制规定」,1948年-省政府修订公布「化学肥料配销办法」。农民以蓬莱米榖和肥料的交换比例全由政府决定,并非依据市场价格。1949年1.5公斤的肥料(硫酸錏)对1公斤稻榖,1950-1960年1公斤肥料对1公斤稻榖,1967年的比例是1:0.85。以1960年的国际价格为例,每吨硫酸錏41美元,每吨稻谷145美元。二者的价格比为1:3.5,但政府却将稻谷和肥料的交换比例设定为1:1,也就是说以1公吨肥料的代价就可以换取3.5吨稻谷。

根据「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简称农复会)的报告,1965年-的硫酸錏售价是已开发国家-的1.63倍,美国的1.55倍,西德的1.54倍;是开发中国家印度的1.17倍,南韩的1.58倍,菲律宾的1.2倍。-农民比许多国家的农民支付更高昂的肥料价格,这种不合理的制度,直到1972年行政院在公布九大项「加速农村建设重要措施」时,才规定自1973年1月起废止。

肥料换谷制度不只是对肥料工业的保护政策,也是一种隐藏性的重税,此一时期政府徵收的稻谷中,有60%-70%是由肥料换谷取得。悬殊的米肥不等价的交换机制,具有肥料专卖和粮食徵收的双重强制功能,也是导致1960年代末期农业衰退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文关键字:肥料换谷 , 农复会 , 粮食局 , 肥料 , 农会

英文关键字Fertilizer and Rice Bartering System , JCRR , Food Bureau , Fertilizer , Farmers' Association

参考资料

    王友钊。1971。〈肥料换谷制度之检讨〉。收於《-农业发展问题》。台北: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郭明仁。1979。《-における米谷流通の研究:米肥バーター制度を中心に》。东京:成文堂。-滔。1975。《肥料换谷制度及其废止後之影响》。台北:-大学农业经济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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