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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庄组织的自治人员。1770年(乾隆36年)在三崁店(今台南县永康市)所设立的〈-堤碑记〉,即有「-戴天禄」为共同立碑人;1807年(嘉庆12年)以後,-一职,已遍及-西部各厅县。大抵每个里、堡设-1人,有些地方则有特例。如:彰化县设立的联甲总局,其分局治下的各庄,每庄设-1人。嘉义县辖下的堡设大-,庄设-。恒春县辖下-设-2人,小庄1人。-之设,可能是民间先发动,之後再让官方给予承认。

-为无给职,由里、堡内的生员、业主、绅董等共同推举,禀举人须检附「保结状」与「充任状」。官府受理後,即进行验充:传被禀举人来衙门讯验,察言观色是否适格。通过讯验後,核发谕帖与一颗戳记,作为办公凭证,准其出任-。当各厅、县新官上任时,-必须缴换新的谕帖与戳记,因-没有任期,恐历久而易生弊端,所以有换谕、换戳之设。

-的工作有8项要点:调解纠纷、管理公共事业、筹捐地方公事的基金、率领地方百性迎接官员、编查保甲门牌、办理团练与联庄、传达政令、充当官员耳目与上报乡情。如因年老、有疾、迁徙,可向官署申请退办。若行为不正或以身触法,官府可立即予以斥革。

中文关键字:乡庄组织 , 验充 , 谕帖 , 戳记 , 董事

参考资料

    高拱乾。1960。《-府志》。「-文献丛刊」65。台北:-银行经济研究室。戴炎辉。1979。《清代-之乡治》。「-研究丛刊」。台北:联经。张胜彦。1993。《清代-厅县制度之研究》。台北: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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