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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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的修宪体例。1947年7月4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因「国共内战」,向国务会议提交「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的「方针案」,7月5日,宣告全国总动员;7月18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行政院提出的「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案。12月国民政府宣告行宪後,形成戡乱体制与宪政体制并存的问题。1948年4月18日,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依宪法修改程序,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一条规定,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三十九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赋予总统进行紧急处分及戒严不受宪法约束的权力,同时建构中华民国动员戡乱体制的宪法依据。

根据《国民大会实录》,张群、王世杰等提案人将制定临时条款定位为修宪案。由於规定总统必须经行政院院会决议後才可以采取重大行动,因此临时条款主要是行政权的扩大。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後,在1959年发生「八七水灾」、1978年美国宣布即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及1988年蒋经国总统逝世时,共3次动用临时条款的紧急处分,因此其对宪政体制之影响并不大。

但是,在1950年代蒋中正拟三连任总统、部分国民大会代表主张修宪配合时,自由派言论如《自由中国》,基本上将临时条款视为中华民国宪法的一部分,反对修宪,而中国国民党当局则将临时条款与宪法分离,1960年3月为因应蒋中正三连任之需要,修正「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总统连任次数不受限制。1966年2月,国民大会第四次会议再度修正临时条款,授权总统在动员戡乱期间得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之大政方针,并授权总统得以调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人事机构,使总统扩权得到合法性;另针对中央民意代表长期没有改选,则赋予根据人口的增加或是因故出缺的中央公职人员采取增选或补选的方式,另行充实的法源。1972年为因应联合国中国代表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的变局,补强统治的正当性,进一步修正临时条款,制订中央增额民意代表的制度,明文规定资深中央民意代表继续行使职权。

此後,国民党当局基本上将临时条款视为宪法体制的一部分,而主张改革的人士,则批评临时条款是宪法的「违章建筑」,主张加以废除。1991年李登辉总统推动宪政改革,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提案通过废止临时条款,总统於4月30日明令宣告结束动员戡乱时期於5月1日零时终止,并同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文关键字:动员戡乱时期 , 宪政体制 , 修宪

英文关键字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in Suppression of Communist Rebellion , Constitutional legal system , Constitution Revision

参考资料

    林山田。1996。《五十年来的台湾法制(1945-1995)》。台北:林山田发行。薛化元。1997。〈中华民国宪政蓝图的历史演变:行政权为中心的考察〉。收於《现代学术研究专刊(8):制宪与修宪专题》。台北:现代学术研究基金会。薛化元等。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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