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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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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华民国货币政策的国家银行。1927年(民国16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後,开始筹设全国性的中央银行,目的在统一币制、统一国库、调节金融。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於上海正式开幕营业。首任总裁为宋子文,副总裁为陈行。

1935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银行法」,共七章36条文。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之;总行设於首都;资本总额为银本位币1亿元,由国库拨足,必要时可扩充资本额,并招募商股。1937年七七事变後,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共同承担国民政府战时体制下的各种特殊金融业务。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後,原本预定来台设分行及发行货币,因战後政治经济等因素被搁置。1949年12月随中央政府迁到台湾,组织员额大幅缩小,将大部分业务委托台湾银行办理。

1958年「总统府临时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建立中央银行制度与检讨央行复业之建议。行政院美援运用委员会(简称美援会)於1959年12月拟定「加速经济发展计画十九点财经改进措施」,提出相同意见。1960年1月经总统蒋中正同意後,积极筹备复业。

1961年6月27日「中央银行复业方案」经总统核定施行,7月1日正式於台北复业,其经营目标为:健全银行制度、领导全国金融、巩固币信、促进生产,以协助经济发展,增进国民所得。复业後的中央银行在资本、营业期限、理事会、监事会,乃至於业务等规定,皆与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之「中央银行法」不一致。在「中央银行法」修正前,仍维持旧体制,仅在业务方面依据复业方案所规定:(一)调节金融;(二)调度外汇;(三)发行货币;(四)经理国库等相关规定运作,且仍必须与外部机构合作或委托执行业务。

1979年11月8日「中央银行法」修正公布,全文44条。中央银行改隶於行政院,经营目标定为: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之稳定、於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之发展。组织结构上,设理事会、监事会、总裁与副总裁,分别掌决策、监察与业务执行。

中文关键字:「中央银行法」 , 法币政策 , 「中央银行复业方案」

英文关键字The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ct , Legal Currency policy

参考资料

    中央银行编。1991。《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之制度与功能:中华民国50年7月在台复业至80年6月》。台北: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编。2003。《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之制度与功能:92年版》。台北:中央银行。国民政府秘书处编。1927。〈中央银行条例〉。《国民政府公报》,3:12-16。国民政府秘书处编。1928。〈修正中央银行条例〉。《国民政府公报》,98:5-8。国民政府秘书处编。1935。〈中央银行法〉。《国民政府公报》,1749:1-8。中央银行编。1991。〈中央银行复业方案(中华民国50年6月27日总统核定施行)〉。收於《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之制度与功能:中华民国50年7月在台复业至80年6月》。台北: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编。1991。〈中央银行法(中华民国24年5月23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6条)〉。收於《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之制度与功能:中华民国50年7月在台复业至80年6月》。台北: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编。1991。〈中央银行法(中华民国68年11月8日总统(68)台统(一)义第5573号令修正公布全文44条)〉。收於《中华民国中央银行之制度与功能:中华民国五十年七月在台复业至八十年六月》。台北: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b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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