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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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2日~)1947年3月1日台湾本土精英取得行政长官陈仪同意,而於次日在台北将原本缉烟血案调查委员会扩大组织,改名为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做为当时台湾本土精英在二二八事件发生之後,主要与官方沟通以及内部协调的机制。其後各地纷纷成立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分会,可以视为台北之下的地方处理委员会。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成立後,先於3月5日通过该会的组织纲领与「本省政治改革方案」,3月6日正式成立,其後并於3月7日正式向行政长官提出所谓的三十二条(或四十二条)处理大纲。由於来自中国大陆的援兵将至,陈仪便於3月8日正式拒绝处理委员会的要求,并於3月10日命令解散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至於参加处理委员会而与官方路线相左的本土精英,许多便成为政府镇压之下,二二八事件的受难者。

参考资料

    〔★陈仪深,〈再探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关於其政治立场与角色功能的评估〉,《二二八事件研究论文集》,1998〕〔→三十二条处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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