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刺字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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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一种。在罪犯面上、额上、臂部或其他处刺刻,涂墨以作标记,谓之刺字。清代刺字始用於1646年,最初多用於盗贼,後来有刺缘坐、凶犯、逃军、军流、外遣、改遣、改发等。有刺所犯上事由者,如刺「强盗」、「窃盗」、「抢劫」字样。有刺发地方者,也有分别刺满文、汉文者。刺字的部位是面和臂,刺面在鬓下颊上,刺臂在肘下腕上,字方1寸5分,面阔1分半,不准过限。在刺孔中填上黑色墨,使之显出文字。初犯者杖罪以下刺右臂,次犯刺左臂;徒罪以上刺面,再犯、三犯者,无论轻重均刺左面。大抵上是犯律者多刺臂,犯例者多刺面。凡窃盗刺字後充当眼线,二、三年无过,并能缉获强盗2名以上,窃盗3名以上,给予自新之路,准其起除刺字而为良民。但如果私自销毁刺字者,处以枷示杖责,并补刺原字。台湾的偷渡者处罚方式即刺字逐水,不仅以初、再、三犯衡量其刺字的部位,且要逐回原籍。

参考资料

    〔★李鹏年等编,《清代六部成语词典》,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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