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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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马关条约清廷将-割给-,-岛上的清国人在两年内(-5.5.8~-7.5.8)可自行决定去留,期满未迁回清国者自然取得-籍。此类台人在台原属世居,其家族、财产都在-,但後来因经商或其他原因而暂住-(尤其闽粤两省)居留时,则称为-籍民。此外原居闽粤的中国人,在-7月5月8日以前偶然来台居留者亦可取得-籍,其家族、财产、事业皆在-,无意在台永久居留,虽与-关系不深,仍能享受特权(治外法权,免除地方税);另闽粤人之中或有人透过其在台戚友,以赠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台籍,或在当地收买--後向当地-领事馆登记亦可取得-籍民身分。这类人未曾到过-以其籍贯称其为厦门籍民或福州籍民,亦称假冒籍民。真正的-籍民(在-称为本岛人)只占全-籍民的十分之一而已。

参考资料

    〔★梁华璜,《-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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