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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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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协助知府办理政务,或专责地方捕务、海防的文官。同知之官制始於宋朝,为官署之副长官;清代同知有两种,一为事繁之府设同知做为佐贰官,一为依地方特别情形而设置,台湾两种类型的同知均有。知府的佐贰官同知,可称「分府」,辖地为厅,正五品。

1684年(康熙23年)台湾纳入清朝版图後,设台湾海防同知,以稽查鹿耳门海口,以及台湾、凤山、诸罗三县的捕务。1723年(雍正元年)添设捕盗同知一员於淡水,但因北路地方未辟,故先驻紮彰化县城。1731年大甲溪以北的刑名、钱谷事务移交捕盗同知,淡水捕盗同知因此独当一面,其职缺属於「繁、难」两种行政难度的中缺。厅治初设於沙辘(今台中县沙鹿镇),後移往彰化,1756年(乾隆21年)移往竹堑(今新竹市)。

1767年清廷设理番同知於彰化县,所有汉人与原住民交涉案件,全归理番同知办理。1784年鹿港开辟为与中国口岸对渡的正口,需加派大员一名前往稽查,乃赋予理番同知海防之责。1785年再增捕务之责。1788年理番同知衙署迁往鹿港,更名为北路海防理番同知,亦称「鹿港厅」。原台湾海防同知更名为南路海防理番同知,衙署仍在台湾府城内,都属於「冲、繁、难」要缺。

1875年(光绪元年)清廷将淡水厅划分为淡水、新竹两县,裁撤同知。北路海防理番同知更名为中路抚民理番同知,移驻埔里社厅。南路海防理番同知更名为南路抚民理番同知,移驻台东厅。1885年台湾建省,前者降格为通判;後者因新成立台东直隶州,设知州,遂被裁撤。另外,基隆厅通判升格为同知,属於「冲、繁」中缺。

中文关键字:海防 , 理番 , 抚民 , 捕盗 , 直隶州

参考资料

    王云洲。2004。〈清代台湾北路理番同知研究1766-1888〉。硕士论文,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张胜彦。1993。《清代台湾厅县制度之研究》。台北:华世。陈培桂。1963。《淡水厅志》。「台湾文献丛刊」172。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织田万。1979。《清国行政法泛论》。台北:华世(据1909年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刊本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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