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国会全面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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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意代表全面、定期改选的政治改革运动。1947年中华民国行宪後选出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包括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因中国国民党(简称国民党)在国共内战中失败,中华民国政府迁台,长期未能改选,在1950年代晚期,改革派人士和媒体主张进行改革。1958年10月23日,蒋中正总统与美国国务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发表联合公报,形同由官方宣布放弃以武力反攻,台湾省议员李万居指政府当局宣称之「反攻大陆」更「遥遥不可期」,且多年未改选的第一届立法委员已不能代表民意,因此主张全面改选。1959年《联合报》以社论方式,主张以宪法制定权来推动国会全面改选。

1964年9月彭明敏等人预备发表「台湾人民自救宣言」,1971年10月陈少廷在《大学》杂志发表〈中央民意代表的改选问题〉、1972年1月雷震撰写〈救亡图存献议〉、12月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发表〈对国是的声明与建议〉等,皆提出国会全面改选的诉求。1978年党外人士在〈十二大政治建设〉的共同政见中,亦提出国会全面改选的诉求。此後,除了1980年因不久前发生美丽岛事件而未处理此一议题外,从1983年「党外後援会」到1986年民主进步党(简称民进党)成立後,「万年国会」全面改选成为党外运动及民进党的主要政治诉求。

1987年解严前夕,美国众议院通过「台湾民主法案」,要求国民党当局加速民主改革、进行国会全面改选。解严之後在民进党主导下,1987年到1989年持续发起有关国会全面改选的群众运动。因应此一改革趋势,执政当局推动「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条例」,但成效不彰,1990年要求国会全面改选的呼声更高,国民党籍部分增额立法委员亦表态支持。6月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61号」解释文,明定1991年12月底为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退职的最後期限。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临时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10条,赋予第二届中央民意代表选举的法源,同时将监察委员之产生,改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12月举行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92年12月举行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国会完成全面改选。

中文关键字:国民大会代表 , 立法委员 , 监察委员 ,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61号解释文

英文关键字National Assembly member , Legislators , Control Yuan member , J.Y.Interpretation No. 261

参考资料

    陈少廷。1971。〈中央民意代表的改选问题:兼评周道济先生的方案〉。《大学》,46:13-16。台湾教会公报编。1972。《台湾教会公报》,1076:10。司法院秘书处第三科编。1990。《司法院公报》,32(7):1。程玉凤、李福钟编着。2001。《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4):国会改造》。台北:国史馆。程玉凤、李福钟编着。2001。《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6):国会改造》。台北:国史馆。薛化元、杨秀菁。2003。〈强人威权体制的建构与转变(1949-1992)〉。收於《人权理论与历史论文集》。李永炽、张炎宪、薛化元主编。台北:国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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