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国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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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没有参加劳工保险、农民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的国民为纳保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於年满65岁、死亡、发生身心障碍时,分别给付老年年金、丧葬给付与遗属年金、身心障碍年金。

国民年金制度依据2007年8月8日公布的「国民年金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保险人为劳工保险局。施行第一年的保险费率为6.5%,第三年调高0.5%,之後每两年调高0.5%至上限的12%,但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20年的保险给付时则不再调高。

在国民年金实施之前,社会保险制度中仅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提供老年(养老)给付;农民健康保险制度并无老年给付,但根据「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农保被保险人年满65岁後得请领每月6千元的老农津贴。因此,除公保、劳保、农保的被保险人外,尚有不少国民如自营业者、家庭主妇、无业者等未享有老年经济安全的基本保障。继1995年3月1日实施全民健康保险,达成全民保险的目标之後,国民年金制度进一步提供老年、死亡、及身心障碍的风险保障,将全体国民纳入社会保险的网络中。

给付方式是采用「年金」给付。年金是指定期支付,如按月、持续性的给付。由於老年、死亡、及身心障碍的风险所带来的经济安全需求具有长期的特性,因此采年金给付较一次给付更有保障。

中文关键字:老年年金 , 遗属年金 , 身心障碍年金 , 经济安全 , 一次给付

英文关键字Old-age Pension , Survivors' Pension , Disability Pebsion , Economic Security , Lump-sum Payment

参考资料

    陈听安。2003。《国民年金制度》。台北:三民。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2002。《国民年金制度规划》。台北: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曾妙慧。2002。《社会安全与社会保险》。台北:华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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