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增额立法委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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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起在台澎金马实施的立法委员局部改选。根据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立法委员每三年改选一次。然而,距离行宪不到5个月,在南京的国民政府另外制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临时条款」),冻结宪法部分条文。1949年底国民政府撤退台湾後,原本於1947年底选出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及1948年初选出的第一届立法委员,即因1951年第一届立法委员即将任满,因无法改选,行政院建议由总统行文谘请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员延任一年,以後便逐年依此模式,由立法院自己同意延长任期。1954年监察委员、国大代表也面临任期即将届满的问题,乃透过大法官释宪的方式,赋予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未能改选前继续行使职权的依据。此後并形成长达40余年未改选的资深立委,被称为「万年国会」。

1969年12月,因考量资深中央民意代表逐渐凋零,乃修改临时条款,在台澎金马进行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此次补选11名立法委员,依据1992年修订的临时条款,视同第一届,亦不再改选。

随着民主运动的发展,民间要求全面改选中央民意代表的呼声愈高,1972年3月为顺应民间需求,再修改临时条款,开放在台澎金马举行立法委员的局部改选,且根据宪法定期改选「增额中央民意代表」。12月,首次举办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选出51名「增额立委」。

此後分别於1975、1983、1986、1989年举办增额立委改选,但因名额占全体立委总额的比例有限,初期并无法有效发挥政策凝聚的功能,议会政治的意义并不彰显。不过,由於选举层次提高,使得选举活动发挥了民众教育的作用,不仅提昇民众的政治意识,也为「党外」民主运动提供一个运动场。

经过党外民主运动多年的抗争,继蒋经国之後主政的李登辉,乃进一步顺应民主潮流,於1991年4月21日由国民大会临时会议三读通过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4月30日,总统明令宣告「动员戡乱时期」於5月1日终止,并公布废止临时条款。12月31日,第一届资深立委全部退职。1992年12月21日,举办第二届立委选举,台湾首度全面改选立法委员,自此完全取代增额立法委员选举。

中文关键字:党外民主运动 , 「动员戡乱时期宪法临时条款」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中央民意代表

英文关键字The Tangwai Movement , Temporary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period of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ng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Representatives of Public Opinions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参考资料

    李筱峰。1987。《台湾民主运动40年》。台北:自立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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