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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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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庄组织的自治人员。其职责是辅佐-,由官府发给谕帖与戳记,作为办公凭证。董事之设,可能仅在淡水厅境内;淡水厅行政区划调整後,淡水县、新竹县、苗栗县、基隆厅各设有董事。

董事的禀举与验充流程,由里、堡内的生员、业主、绅董等共同推举,检附「保结状」与「充任状」。官府受理後,即进行验充;通过讯验後,核发谕帖与一颗戳记,作为办公凭证,准其出任董事。不过-对於董事有连坐的责任,若董事失职玩悞,则唯以-是问。但董事遭斥革的纪录不多,《淡新档案》中只有一例,发生在1868年(同治7年),淡水厅-、董事姜荣茂等5人,因遇事勒索、唯利是图,被地方官查获,立刻予以斥革。

一堡之内可设无给职董事多人,辅佐-处理日常事务。其工作与-唯一的差别是,-可单独行事,或被官员单独委办,董事是辅助的职位,不能单独行事与接受委办。

中文关键字:乡庄组织 , 淡水厅 , 连坐 , 斥革 , -

参考资料

    高拱乾。1960。《-府志》。「-文献丛刊」65。台北:-银行经济研究室。戴炎辉。1979。《清代-之乡治》。「-研究丛刊」。台北:联经。张胜彦。1993。《清代-厅县制度之研究》。台北: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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