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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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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三一法为-总督府於明治39年(西元1906年)公布之法律第31号〈关於应在-施行的法令之法律〉,自次年元旦实施,以取代「六三法」,通称「三一法」,全文如下:

1.-需要法律的事项,以-总督的命令规定之。

2.前条之命令由主管大臣呈请勅裁。

3.临时紧急场合时,-总督得直接发布第一条的命令。

前项命令发布後,立刻呈请勅裁,如果勅裁不通过,-总督必须立即公布此命令此後无效。

4.全部或部分要在-施行的法律,以勅令定之。

5.第一条命令,不得违背第四条之已在-施行的法律,以及以在-施行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及勅令。

6.-总督发布的律令仍有其效力。

三一法承续六三法,但是限制了-总督的律令制定权,规定-总督所颁布的律令不可以违背已经在-施行的法律,或是以在-施行为目的的法律或勅令。并废除-总督府评议会,另设置「律令审议会」取代之。三一法虽然改善部分六三法争议之处,但-总督仍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各方的争议及-民众要求撤废六三法系的抗争运动,包括六三法撤废运动(三一法同属六三法系,因此统称之。)、-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也持续进行。

三一法的有效期限为5年,但在明治44年(西元1911年)及大正5年(西元1916年)两次延长期限,一直实行到大正11年底(1921年),才由法三号取代,总共实行了15年。

参考资料

    东乡实、佐藤四郎,《-植民发达史》(东京:晃文馆,1916)。远流-馆编着,《-史小事典》(台北:远流出版社,2000)。黄昭堂着,黄英哲译,《-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1995)。薛化元,《-开发史》,(台北:三民书局,2003.2)。-历史辞典-ttp://-edi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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