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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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於法律之下,除立法权、司法权以外之其他国家作用。行政权之归属,因政府体制之不同而异。-初年,中华-临时约法(1912年)采内阁制,於大总统外,另设国务-,掌握行政权。中华-约法(1914年)采总统制,以大总统总揽行政权。至五五宪草(1936年),总统仅系国家元首,另设行政院掌行政权。国民政府采五院制,亦以行政院掌握行政权。

现行宪法制定之初,采「修正式内阁制」,以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考试权归考试院掌理),向立-负责。总统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亦即行政院院长有副署权,得以节制总统之职权。行政院有向立-提出法律案、预算案等各种议案之权力,并有向其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开会时,行政院及其他关系院之院长及各部会-得列席陈述意见。当立-不支持行政院时,现行宪法本文未采取内阁制下不信任-、解散国会等制度,而以覆议制取代。亦即立-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行政院如认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覆议。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行政院采-制,以院长为其-。依宪法本文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襄助院长作成决策。法律案、预算案、-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在提出於立-之前,均须交由行政院会议议决,但因非合议制之设计,故仍以行政院院长之裁决为断。

行政院及各部会之组织,原则上采上命下从之科层体制,但依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之独立机关(例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则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院之指挥命令。行政院得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宪法增修条文、行政院组织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设置所属下级机关。

行政院组织法於行宪後历经6次修正。1947年行宪之初,行政院组织法明文规定,设14部3会1处1局;政府迁台後,1952年时整并为8部2会1处1局。此後迭有增设,截至2006年为止,共有8部、23委员会、1行、1处、2局、3署、1院。

1997年修宪後,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无须经由立-同意,行政院与立-之间,除原有覆议规定外,更引进不信任案(倒阁权)及解散立-制度,使政府体制倾向於「双-制」。但因总统有关-大政方针之决策,仍须交由行政院及各部会执行,本身并未设有执行之机关。故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之地位,并未完全变更。

中文关键字:行政- , 议会内阁制 , 双-制 , 行政院 , 副署

英文关键字-ead of t-e government , parliamentary system , semi-presidentiali- , Executive Yuan , counter-signature

参考资料

    萨孟武着、黄俊杰修订。2007。《中国宪法新论》。台北:三民。陈新民。2005。《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法治斌、董保城。2004。《宪法新论》。台北:元照。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行政院官方网站。-ttp://.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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