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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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长期-的-改革。简称解严。1987年7月14日,-总统明令宣告-地区自7月15日零时起解严,并同时施行「动员戡乱时期-法」(简称-法、国安法),结束-长达38年的-时期。

在长期的-体制下,为数可观的平民遭到军法审判,其中冤、假、错案为数不少,-性案件亦牵扯甚多。「-法」原本规定解严後受到军法审判的人民,可以向普通-要求「上诉」。原本的军法判决已经定谳,甚至执行完毕,解严时军法系统也独立於普通-之外,不受最高-管辖。其中所谓的「上诉」,实际上是人民针对原军法审判定谳的案件,可以透过-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然而-总统主导的中国-当局,因特殊的考量,不愿使-时期-受害者有依法重审的机会,遂以「国安法」冻结原本「-法」规定解严以後的体制内救济管道,「转型正义」从而难以实现。

此外,「国安法」延续-体制对人民迁徙自由的限制,特别是针对遭到限制返国的--(又称黑名单),而赋予行政机关有权不许可「有事实足认为有妨害-或社会安定之重大嫌疑者」的入出境申请。至於「人民集会、结社,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的「国安法三原则」,显示-此一-改革方向并不彻底。

解严是-结束-体制的里程碑。不过,战後-的-体系不仅受「-法」的影响,亦受到动员戡乱时期(或非常时期)特别法体制的严重牵制,「惩治叛乱条例」及「刑法」100条仍箝制言论自由,只要与-当局不同的国家认同,就可能构成叛乱罪。加上「国安法」的配套安排,使解严还达不到「-法」原本规定改革效果,也不足以使-的法律体系回归--的常轨。就此而言,解严是-朝向自由化发展重要的一步,但自由化改革却未因此而完成。

中文关键字:- , 动员戡乱时期 , -法 , 军法审判 , 黑名单

英文关键字Martial Law , 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e Period of Communist Rebellion , National Security Law , court--rtial , Blacklist

参考资料

    薛月顺、曾品沧、许瑞浩。2000。《战後--运动史料汇编(1):从-到解严》。台北:国史馆。李筱峰。2001。〈--时期-案件的类型〉。收於《-时期-案件之法律与历史探讨》。「财团法人-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研究丛书」1。倪子修总编辑。台北:财团法人-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薛化元等。2003。《战後--史》。台北:国家-纪念馆筹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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