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常识

公教人员福利品供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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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因考量公教人员薪资偏低,为改善其生活,而设立的福利品供应中心。进出福利品中心须持购物证小册,约每2个月换发1次,凡是购买管制数量的商品(例如卫生纸),须在购物证上注记。

公教人员福利品供应中心的特点,在於大量进货压低成本,以及售价采用进货价加1元或5角的方式贩售,因售价便宜,对台湾的零售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设立的法源为《中央文职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首度实施是在1952年3月,主要目的是「改善台湾公教人员薪水微薄、生活条件不佳的问题」,以动员戡乱时期发布之特殊条例为法源,由国家核发配给如米之生活用品给予公教人员特定对象。1970年代,因应经济发展,实物配给制度修正为可「择领实物或改发代金」,并因此出现了专门代发生活必需用品,而转行为卖场的军公教福利中心。

1990年代中期,该制度再度发生重大变革,正式以「实物代金」名义,也就是折其现金,并入公教人员薪资核发。该配给制度的施行范围为中央总预算列有之所有机关学校,并以此机关学校为「受配单位」。受配对象资格方面,除所属受配单位员工之外,尚有员工之配偶,还有60岁以上父母及20岁以下之未婚子女(包含超过廿岁以上仍在校肄业者)。

《公教人员生活必需品配给办法》与俗称「18%退休金优存」的《军公教人员退休金优存法》,同时於新进公教人员停止适用。也就是说,1995年之後任职的台湾公教人员,无法适用此方法。但是因为已经折其现金加入公教人员薪津中,在薪资上,1995年用旧制的公务员,与之後的新进公教人员之间,并没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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