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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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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掌管的国营、国省合营及省营生产事业。-公营事业的产生有三个来源,分别是1945年之後由国民政府接收日治资产、国共内战後播迁来台事业、新创事业。其中以日治资产为主要,1947年3月各机关接收日产企业822单位,标售出109单位,大多移转为公营事业。在政府的「民生主义」口号下,1949年由「-区生产事业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国营、国省合营及省营生产事业,1953年改由「行政院经济安定委员会」掌管,体制上划归中央。

在美援时代,公营事业占美援贷款总额的91﹪,集中在电力、运输、工矿建设,同时以此作为领导部门来发展中下游工业体系,与民营事业形成垂直分工,保持其在经济体系中的优势地位。1970年代以「十项建设」为代表的公营事业扩张,型态上仍依循之前的模式。

随着国际局势的变迁与经济自由化的要求日炽,行政院於1989年成立「公营事业民营化推动小组」,提出第一批19家「立即办理」名单,是公营事业民营化的先声,既回应民间的需求,也消除不合宜的法令束缚,使国家不致全盘失去对於经济资源的控制,还可透过民营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来获得与累积新的政经资源,掌握优势。1989年公营事业(不含金融业)占全体公民营资产总值之22.09﹪;1991年公营事业共104家,主管机关从中央国营到县市营,行业分布涵盖农林畜-到金融业,2000年起由「行政院公营事业民营化推动与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中文关键字:公营事业 , 民生主义 , 经济自由化 , 行政院公营事业民营化推动与监督管理委员会 , 民营化

英文关键字public enterprise , Principles of People's liveli-ood , liberalization of economy , T-e Steering Committee for Promoting Privatization of SOEs , Privatisation

参考资料

    吴若予。1992。《战後-公营事业之政经分析》。台北:业强。林钟雄。1988。《-经济发展四十年》。台北:自立晚报社。叶万安等。1985。《中国之公营生产事业》。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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