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常识

《温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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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育及永续利用温泉资源及促进温泉产业发展而制定的特别法律。2003年6月3日立法通过,2005年7月1日发布施行。温泉法所称的温泉,指符合温泉标准之温水、冷水、气体或地热。温泉标准包括溶解的固体量、阴离子含量及特殊成分等。

-的温泉资源利用甚早,从-4年(光绪20年)德国人在北投利用温泉兴建温泉俱乐部开始,接着由-人经营开发,主要采取局部重点的方式,第二次大战後由民间自行开发,迄今已百余年。在温泉法立法之前,温泉开发管理缺乏管理的法源及事权统一的专责管理机构,问题丛生。已开发之温泉地区面临公共设施不足、管线任意架设、建筑物土地-使用、非法占用公有地、滥垦滥建、未依法申请水权、任意钻井汲取、无法有效统筹规划管理、温泉相关设施老旧简陋等。

-温泉管理制度是由中央立法,地方实行;德国则是由各个联邦分别管理;美国、-、中国-与韩国则是地方分权。管理阶级部分,-是由水利署与观光局管理,德国是由卫生单位管理,美国则是观光与卫生单位管理,-是由经济产业、环境大臣、後生劳动省管理。-、-与韩国拥有专属之温泉法规。-与-的温泉法是采许可制,中国-是采特许制,韩国针对一般休闲部分是采许可制,保养利用部分则是采特许制。温泉主要用途部分,-是以休闲、观光为主,德国是以养生为主,美国是以观光、养生为主,-则是以公共浴用与饮用为主。温泉法中,-与-提出温泉标章之要求,-、德国、美国、-与中国-则提出水权税之相关规定。

《温泉法》明定温泉为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在温泉露头附近禁止开发行为。有关温泉水权、管线架设、温泉取用费等,均有法可循,明定罚则。以经济部为中央主管机关,负责核定划设公告温泉区,核发合法业者温泉标章,标章上标示温泉成份、温度、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应行注意事项,以保障大众权益与安全。温泉法并规定,在原住民地区划设温泉区,徵收之温泉取用费纳入行政院原住-综合发展基金,做为原住民发展经济文化之用。

中文关键字:温泉 , 温泉标准 , 温泉标章 , 温泉水权

英文关键字-ot spring , standards of -ot spring , -ot spring license , -ot spring water rig-t

参考资料

    经济部水利署。2002。《-温泉水资源之调查及开发利用(3/4)》。台北:经济部水利署。经济部水利署。2003。《温泉中长程发展政策与策略之规划研究》。台北:经济部水利署。 〈温泉法〉。全国法规资料库。2008年10月9日读取。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110040。经济部水利署全球资讯网。.wra.gov.tw/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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