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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捡到公司丢失的未发布的保密产品,传播到网络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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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捡到公司丢失的未发布的保密产品,传播到网络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比如像iP-one原型机丢失,外人捡到,然后发到网上这类事情。6 个答案

答案 1:

这里说的“外人捡到”涉及到商业秘密法中“第三人的责任”,“捡”一般情况下都是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假如苹果在丢失iP-one原型机后,媒体广泛报道,或如胡串说的,捡到的是IT业内人士,那么这个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项信息是一项商业秘密”,仍发到网上(商业秘密的披露),有可能构成“恶意第三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商业秘密法在美国是州法,上述说法是根据《侵权法重述》和《统一商业秘密法》基本原则做出的推论,在各州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恶意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如果捡到的人有理由知道他意外捡到该产品可能是违法行为的后果(比如他发帖的论坛正在讨论iP-one原型机被盗),发帖炫耀,仍然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这里涉及很多举证的问题。 为了增进讨论,我的论述已经在题目基础上加了很多假设。仅仅是“意外捡到”肯定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答案 2:

要称得上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律特征,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管理性(所有人采取适当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如果是公司丢失了的保密产品,显然已经使其丧失了管理性,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未发布的产品毕竟仍具有价值性,可能被诉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答案 3:

应该不构成。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应该没有委托你保密,所以你公开了不是你的责任。

答案 4:

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要素之一是“偷”(无论法条词汇如何解释,本质如此)。 “捡”和“偷”的区别不用解释吧。

答案 5:

補充一點,撿拾人對有關標的物的認知程度和之後的行為可能對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有一定的影響。 。 如果IT業內人士,基於專業知識有很大的概率知曉撿到的手機是未經公開的ip-one 原型機,出於虛榮在網上公開, 雖未直接牟利,但對蘋果公司造成或擴大的因商業秘密洩露而導致的損失,有可能要承擔部分的法律責任, 當然蘋果公司也應承擔因其疏忽大意而導致的部分損失。

答案 6:

涉及明知与否,如果明知是他人公司涉密产品,未公开发布前丢失,拾到当然不侵权,但故意发布与网上至少是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披露,符合“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应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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