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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佣- B 杀人,A 和 B 谁的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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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佣- B 杀人,A 和 B 谁的罪大?8 个答案

答案 1:

关于雇凶杀人的罪责问题,我有下面一些理解,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在法律中,雇佣属于教唆行为,教唆即为以某种手段(劝说、利诱、哀求等)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在共犯人的分类中我们将其称之为教唆犯。而受到教唆去实行具体罪行的人则叫做实行犯。提问中给出的信息比较单薄,我们不妨分开几种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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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 假设A以吃糖或金钱为诱饵与一名精神病患者B达成杀人协议,精神病患者B后忠实执行了协议。后经司法精神鉴定,B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在这种情况下,A虽然有教唆行为但是并不能称为教唆犯,法律中将其叫做“间接正犯”,换句话说,A将承担B的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所有责任,我们可以认为B只是A的一个犯罪工具,与一把刀、一柄斧没有实质差异。此外,教唆18岁以下人犯罪,是处罚的加重条件。

教唆犯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并非是由于其提供了“犯罪动机”: 教唆犯A与实行犯B属于共犯,教唆犯的责任来源正式来源于这种关系。 那么至于是教唆犯要承担更多责任还是实行犯要负更多责任,则要看具体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并非所有教唆犯都当然地承担主犯责任。 我们可以从”哈尔滨亿万富翁雇凶杀人案“中进行直观的体会:news.sina.cn/c/2009-1...

教唆犯减轻处罚的情况: 如当实行犯所犯的罪与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不符,就教唆的罪而言处于共同犯罪未遂状态,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在A在教唆B杀人后,B做了准备,但是在动手前一秒突然良心发现未通知A就擅自放弃杀人远走高飞,这两人虽然是共犯,但是A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B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这种情况就不能以既遂的标准对A实施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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