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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珍贵老树及行道树保护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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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年,当时-省政府农林厅秉承省-邱创焕的指示,在11月21日以府农技字第一六一七八五号函订定发布《加强珍贵老树及行道树保护计画》。计画中所谓「珍贵老树」的认定标准是以-省平地及山坡地村落附近之老树为主要对象,生长在林班地者不在此范围内,且合乎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列入保护:

1、胸高直径1.5公尺以上。

2、胸围4.7公尺以上。

3、树龄100年以上。

4、特殊或具区域代表性之树种。

珍贵行道树的标准则是:

1、树龄五十年以上。

2、具特殊或区域代表性行道树种。

3、保护完整,长度连续达一千以尺以上者。

该计画是依据-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总统令所制订公布的「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一章第三条:「产生人类历史文化之背景、区域、环境及珍贵稀有之动植物,皆属文化资产,应予保存。」以及行政院核颁之「-地区自然生态保育方案」所订定。并从-八十年开始开始执行为期八年的「加强珍贵老树及行道树保护计画」,由各乡镇区公所初勘函报,再由县市政府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之後,将结果建档管理和列册管制,开始进行保护规画,并且加强宣导及保育教育。初期由-省政府农林厅及-省文献委员会协助进行各县市珍贵老树历史源流与掌故传说的收集,并出版各县的珍贵老树与行道树专册共计19本,执行期间共记录大约1,600余株珍贵老树的基本资料。

但其实国内第一个保护珍贵老树的计画是在-七十五年由金门县林务所许宽所长主导的「金门地区稀有及固有古树保育实施计画」,全面调查金门地区的老树资源,共记录12种112株老树,除编号建档予以列管保护外,并於1989年出版「金门古树」专书。

随着-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精省、省虚级化)及相关业务的移转,珍贵老树相关研究与进一步保护立法工作暂告停顿。中央部门由农业委员会林务局接续研议珍贵树木保护的立法,而县市地方政府则在地方制度法的授权下配合民间团体与爱树人士的大力推动,渐渐制定若干树木保护条例。目前已完成相关「树木保护自治条例」的县市有:

台北县(-八十九年)、高雄县(-八十九年)、宜兰县(-八十九年)、花莲县(-九十年)、新竹市(-九十年)、台南县(-九十一年)、台北市(-九十一年)、新竹县(-九十一年)、台中市(-九十一年)、台东县(-九十二年)、南投县(-九十三年)、高雄市(-九十三年)、台南市(-九十四年)屏东县(-九十四年)、基隆市(-九十七年)、彰化县(-九十七年)、嘉义市(-九十八年)等。

 

中文关键字:珍贵老树 , 行道树 , 文化资产保存法

参考资料 程明修,珍贵树木保护立法之研究,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2002罗华娟,凡走过必留痕迹--老树保护的回顾与展望,自然保育季刊63期,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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