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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土地容积移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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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营建署订立发布之古蹟相关法令。在执行文化资产保存政策时,常会面临古蹟所有权人因担心既得经济利益的损失,而持反对的立场;透过容积移转的方式,可藉市场交换的机制,弥补古蹟所有权人的损失。依各国实施的经验,容积移转制度之关键在於发展权移转方案采强制执行,或任其自由协商,都须视情况而定,而可移出容积的交易可采由买卖双方自行私下进行,或由容积交易银行协助。但古蹟范围内的容积一经移转,其指定或保存区之管制便不得解除。若其价值丧失或减损,应按原貌修复。

「容积」系指在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之总楼地板面积;容积管制是将计画区内的容积量加以限制,以有效控制都市建筑发展强度及人口密度、合理配置公共设施、确保生活环境品质。容积移转为土地发展权移转的类型之一,其意义为「允许原属於一宗土地,依都市或区域计画及管制法规所赋予之发展权,得以移转至另一宗土地,同时对移出基地及收受基地予以详尽规范与限制,并在审理、核准、登记与-、执行方面,作妥善之管理」。

现今-古蹟土地容积移转的对象,已由早期的限定为私人或宗祠,扩及至非政府机构的所有私人或机构;再加上政府爲取得都市计画区内的公共设施土地而订定的「都市计画建筑容积转移办法」的排挤效应,致使古蹟土地容积移转办法较难达成原有功效;故目前尚无「古蹟土地容积移转」的实际成功案例,反而是台北市迪化街的部分立面保存案例,依据「大稻埕都市计画」容积移转许可及「都市计画建筑容积转移办法」之规定办理更容易奏效。实际上发展权移转制度并不完善,亦非一成不变,应与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配合,依不同对象、地区及困难,而有各自不同之适用细则规定。

中文关键字:古蹟 , 内政部营建署 , 发展权 , 土地容积移转

英文关键字Development Rig-ts , 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ts

参考资料 涂坪子、华昌宜。1993。《发展权移转对都市古蹟保存可行性研究》。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Patel, Purs-ottam H. 1989. “Development rig-ts in t-e City of New York.” T-e RealEstate Appraiser and Analyst, 33(1): 19. 都市计画组。〈古蹟土地容积移转办法〉。营建署全球资讯网站,「相关法规:营建法令」。2008年10月31日读取。.cpami/web/.p-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311&Itemid=95。 民众如何申请容积移转。w3.tccg/intro/institution/work/tdr/1-3.-tm。 〈都市计画容积移转法令说明〉。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容积转移公告」。2008年10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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