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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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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机关(2005年10月前为内政部,後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依据1997年5月「文化资产保存法」(简称「文资法」)第二次修正後指定的古蹟,以及修正前指定的第一级、省辖第二级古蹟,及修正後至1998年底精省前由-省政府指定的省定古蹟。

1982年5月「文资法」公布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古蹟由内政部审查指定之,并依其历史文化价值,区分为第一级、第二级、第-3种,分别由内政部、省(市)政府民政厅(局)及县(市)政府为其主管机关。古蹟丧失或减损其价值时,内政部得解除其指定或变更其等级。」1997年5月「文资法」第二次修正,将古蹟指定权责下放至各级政府,并以指定机关为其类别名称,其修正条文如下:「古蹟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省(市)定、县(市)定三类,分别由内政部、省(市)政府及县(市)审查指定之……。古蹟丧失、减损或增加其价值时……,应报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变更其类别。」(第二十七条)2000年2月「文资法」第三次修正,因应精省,将第二十七条修正为:「古蹟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市)定三类,分别由内政部、直辖市政府及县(市)审查指定及公告之……。」

从1998年开始,陆续有国定古蹟完成指定公告,如台北市专卖局、-总督府博物馆(以上6月)、总统府、监察院、行政院、台北宾馆、司法大厦(以上7月),此後其数量逐年增加。2001年12月,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简称文建会)有监於前两次「文资法」修正并未针对原第一级、第二级、第-古蹟,及主管机关消失的省定古蹟订定转换机制,致使古蹟出现新旧等级-并存的现象,而增列「文资法施行细则」第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原第一级古蹟、省辖第二级古蹟、省定古蹟「视为」国定古蹟,直辖市第二、-古蹟「视为」直辖市定古蹟,省辖第-古蹟「视为」县(市)定古蹟。

2005年底彰化县首先依据新法,转换辖区内古蹟类别,随後基隆市、台北县、新竹市、台中市、南投县、嘉义县、屏东县、澎湖县、金门县(以上2006年3月)、桃园县、高雄市、宜兰县(以上2006年4月)、苗栗县(2006年5月)陆续实施。2006年6月文建会针对新法发布函释,强调该法所称「视为」一词系指法律上强制拟制之事实,此後台南县、新竹县、高雄县、嘉义市、云林县、台中县、连江县、台中县、花莲县、连江县也先後变更。至2008年底,尚有台北市、台南市依旧保持新旧-制。此外,共有6处原第一级古蹟台北市圆山遗址、台北县大坌坑遗址、台北县十三行遗址、高雄县凤鼻头遗址、台东县卑南遗址、台东县八仙洞遗址,因其属性,而改列为国定遗址。

至2008年底,共有国定古蹟71处,及尚未转换类别的第一级古蹟8处、省辖第二级古蹟8处、省定古蹟1处。总计国定古蹟及「准」国定古蹟,共88处。其名单如表。

中文关键字:文化资产保存法 , 第一级古蹟 , 第二级古蹟 , 省定古蹟

英文关键字Cultural Conservation Law , First Grade Historic Site , Second Grade Historic Site , Provincial Historic Site

参考资料 林会承主编。2007。《2006-文化资产保存年监》。台南: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筹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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