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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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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的一种。泛指以「人」本身的生存与繁衍为中心,进一步地发展至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超自然的种种形上的与形下的现象及结果;其内容包括:人类的定居行为、其居住环境的空间分布及形式,以及特定之社群等。

1982年「文化资产保存法」(简称「文资法」)公布施行,其条文中未提及「聚落」一词。2000年2月「文资法」第3次修正,将文化资产区分为6类:(一)古物、(二)古蹟、(三)-艺术、(四)民俗及有关文物、(五)自然文化景观、(六)历史建筑,其中之「古蹟」及「历史建筑」均包括「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蹟」,为「聚落」一词首度成为法定的名称。2005年2月第五度修正公布後,将文化资产区分为7类9种:(一)古蹟、历史建筑、聚落、(二)遗址、(三)文化景观、(四)传统艺术、(五)民俗及有关文物、(六)古物、(七)自然地景。自此「聚落」成为我国文化资产的一种。

依据2005年修正後的「文资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古蹟、历史建筑、聚落均「指人类为生活需要所营建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2006年修正发布的「文资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定聚落,为具有历史风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包括原住民部落、荷西时期街区、-街庄、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时期-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

中文关键字:文化资产保存法 , 文化资产保存 , 文化资产

英文关键字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Law ,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 Cultural Heritage

参考资料 林会承。1996。《艺文资源调查作业手册:传统建筑及传统聚落》。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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