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常识

招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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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医药行业18家协会甚至联合20余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递交《关于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八条建议》,直指当前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直接送达全国人大秘书处。在这样的压力助推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开始加速。

据悉,计划年内以六部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正在小范围内非公开地征求意见。公立医院强制执行、提高质量要素权重过半,以及“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等内容被明确写入了《规范》。

《规范》规定: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牵头领导”,而其“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对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有了明确的措施,明确提出循证原则综合评价药品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对国家专利、国家保密处方和通过GMP认证的药品梯度定价等。” “国家一类新药、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排名靠前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药品,以及临床具有制剂创新和生产工艺创新的药品,还有通过国家新版GMP认证企业的药品,都将在药品综合评价中有所考虑。” “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作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它将承担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在内的各种药品、医用耗材等药械采购工作,而医疗机构也必须通过这一平台完成药品采购交易。”

著名医药物流专家在看过文件后认为,这次出台的文件更多的是对这几年政府主导和以省为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的总结和概括,可行性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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